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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 三立联合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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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商标

商标评审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与商标局平行。

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商标网,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是一个行政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商标分类,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撤销商标

商标撤销简介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

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c、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原则首先,商标,商标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商标不是必须要申请的,但是为了自己企业将来的发展,商标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商标是强制申请的。

第二,商标申请原则之在先原则。谁先申请谁就拥有商标专用权。有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先使用这个商标那么就具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其实并非如如此。

第三,商标申请原则之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的规定,商标转让,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个好的商标是企业品牌创立的基础,在创业之初一定要好好为自己的产品取一个名字。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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